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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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张建宗等4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4年)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年)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