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18年)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8年)
-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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