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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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 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1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