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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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2002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