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旨在评估美术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美术馆的典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和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美术馆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称的相关术语规定如下:
(一)美术馆: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原则上,该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如美术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机构正式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美术馆负责人受其所在单位法人的委托能够主持该馆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艺术作品等的总称。
(三)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空间。
(四)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美术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空间。
(五)展厅:是指美术馆用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等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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