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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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