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2019年)
-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年)
-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2017年)
-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