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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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