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