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2009年)
-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年)
-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