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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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99年)
- 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