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
一、 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
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
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
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9月1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