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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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
- 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2017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