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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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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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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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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