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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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承办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函(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