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 一般规定
1.
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
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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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