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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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