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3月)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9年)
-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