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