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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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气象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2021年)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