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
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
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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