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
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40万户,涉及全国1800多个县(市、区)的130万人口。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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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开创中欧关系合作、共赢、和谐的新局面在中欧论坛第二次会议开幕式上的演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2005年)
- 从严治政全面加强管理(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