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二、 企业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额提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提取比例-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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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6号(2010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 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
-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