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二、 企业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额提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提取比例-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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