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台州是浙江沿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港口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台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台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 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63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台州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对接。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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