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对举报人员需要奖励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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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