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对举报人员需要奖励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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