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提出机关,包括原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其他司法机关。
第三条 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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