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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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07年)
-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2016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2009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