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
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号
废止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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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2014年)
-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
-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
-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