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
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号
废止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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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抚州地区设立地级抚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杭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