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

第一条 为了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听证员库,作为辖区内检察院选用听证员的主要来源。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设立。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库人员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定人选,经审查通过后入库:
(一)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
(二)发布征集听证员库成员公告,申请人自愿报名。
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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