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从事过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