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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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年)
-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