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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