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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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关于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5年)
-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