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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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
-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年)
-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