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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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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