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三、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修改为:“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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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承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15年)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