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三、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修改为:“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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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教育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2014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