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