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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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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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0年)
-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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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