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关于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