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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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主席致电斯托总统祝贺中国与基里巴斯建交20周年(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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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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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