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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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