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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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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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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