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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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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