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
-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0年)
-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