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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