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美术、科教、纪录、专题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电影)。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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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 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