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07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浙政〔2005〕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不增加规划面积,仍为1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界牌碶河经联系河道至陈郎桥江,西至福明路,南至通途路,北至江南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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