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07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浙政〔2005〕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不增加规划面积,仍为1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界牌碶河经联系河道至陈郎桥江,西至福明路,南至通途路,北至江南公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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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