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电力争议,保障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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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
-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