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中国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二、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三、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2019年)
- 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2011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