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中国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二、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三、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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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2001年)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