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已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这项计划作为一项改善青少年营养与健康状况的重要措施已经列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有序地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坚持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分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做法,根据当地的实际,先选择部分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坚持学生饮奶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自愿饮奶,任何单位都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二、
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教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协助定点企业做好牛奶定购、分发、交费、废弃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处理等工作。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其费用由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学校不得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加强有关牛奶与营养健康(包括乳糖不耐现象)、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不仅知道牛奶的营养价值,养成饮奶的习惯,而且懂得如何从外观和口感上辨别合格的牛奶和变质的牛奶,在发现有问题的牛奶或发生饮奶不适反应时,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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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
-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 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