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已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这项计划作为一项改善青少年营养与健康状况的重要措施已经列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有序地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坚持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分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做法,根据当地的实际,先选择部分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坚持学生饮奶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自愿饮奶,任何单位都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二、
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教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协助定点企业做好牛奶定购、分发、交费、废弃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处理等工作。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其费用由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学校不得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加强有关牛奶与营养健康(包括乳糖不耐现象)、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不仅知道牛奶的营养价值,养成饮奶的习惯,而且懂得如何从外观和口感上辨别合格的牛奶和变质的牛奶,在发现有问题的牛奶或发生饮奶不适反应时,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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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 农业气象试验站网建设与发展指导意见(2014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