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2006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 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
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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