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2015年)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12 号
为统筹促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的整体效应,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对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印发)第五条第二款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明》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的内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二、 将《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删除第八条第四项“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的内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须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的内容。
三、 删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