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A章
总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临汾地区设立地级临汾市的批复(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200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