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A章
总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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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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