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